>>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2019 -> 宁夏交警 -> 覆车之戒
三轮车“任性”左转撞上直行轿车,受伤还担责!
2025-07-16 10:59:20   
2025-07-16 10:59:20    来源:永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5年6月81855分,喜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拉乘某升、喜某萍),沿永宁县闽宁镇京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京线1285公里300米左转弯通过路口时,与直行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A***9号小型客车沿京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三轮电动车驾驶某某和乘车人某升、某萍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的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之规定。

当事人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喜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苏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喜某升无责任、当事人喜某萍无责任。(永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