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8日18时55分,喜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拉乘喜某升、喜某萍),沿永宁县闽宁镇京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京青线1285公里300米处左转弯通过路口时,与直行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A***9号小型客车沿京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喜某某和乘车人喜某升、喜某萍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的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喜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苏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喜某升无责任、当事人喜某萍无责任。(永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