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7时5分,黄某驾驶宁A80***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灵武市梧桐树村六队村道与梧桐树中路路口处转弯时,遇到党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监控画面显示,黄某驾驶车辆从路口探出车头准备左转,刚好遇到党某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该路口,因反应不及,撞上黄某轿车车头。党某某身体向前翻转,头部着地,幸运的是只是轻微擦伤,并无大碍。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党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
1.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2.驾驶电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多观察路面动态,并佩戴好安全头盔。(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