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8时57分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清和北街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李某某驾驶电动车沿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在清和北街与新华路交叉口东西方向为红灯的情况下,大家都在停车排队等待,而王某某却驾驶电动车钻着空隙挪到前排。趁着南北方向车道内车流稀少时加速闯红灯往路对面冲去。在快驶离路口时,遇李某某驾驶电动车沿路口由北向南绿灯驶来,躲避不及,将李某某连人带车撞翻在地。李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摔倒时头部着地并轻微受伤。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