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日20时10分许,禹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拖拉机,沿银川市金凤区银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兴路太中银线南侧路段左转弯时,遇张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客车沿银兴路太中银线南侧施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后禹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失控,又与道路东侧郑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禹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郑某某无责任。(金凤区交警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