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4日14时50分许,在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与良田渠街路口,马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宝湖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湖中路与良田渠街路口闯红灯通过时,与沿良田渠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陈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因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故当事人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金凤区交警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