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2日12时23分,杨某某驾驶电动车,沿灵武市中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车身右侧与沿中兴街由北向南驶来的闫某驾驶的宁C0B***号小型轿车车头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出,杨某某在骑行过程中并未佩戴安全头盔。当她在路口处发现左转信号灯与直行信号灯同时亮起时,选择了“盲目”左转,期间未进行任何示意或观察。在撞击过程中,杨某某的头部先后遭受了两次碰撞。如果她在骑行时能够佩戴安全头盔,而不是将头盔悬挂在车上,就能更有效地保护头部。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闫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左转请勿盲目跟随机动车通行,正确采用“二次过街”方式,“宁等一分,不抢一秒”戴好头盔,文明出行。(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