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16时08分,肖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汽车,沿大武口区胜利街与文明路路口处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街路口处时,与沿胜利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蒲某驾驶的陕A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蒲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该驾驶员称其在等待信号灯时,因分心走神,导致其未仔细分辨信号灯,在依旧是红灯的情况下通行。
当事人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蒲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