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13时22分许,杨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永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武口区永康路与黄河街交叉口处时,与沿永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尹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尹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电动三轮车闯红灯、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