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14时59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北街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凤凰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张某某沿上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北街交叉路口时,东西方向信号灯已经变为红灯,南北方向绿灯正常通行,左转弯车道内车辆待行。张某某在待转车辆中闯灯穿梭,因受到待转车辆视线影响,王某某根本观察不到“鬼探头”闯灯过来的张某某,慌乱中紧急制动,却还是发生了碰撞。张某某被顶在车头处带行一小段距离后,因惯性原因被甩飞在地,好在其佩戴了安全头盔,并无大碍。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