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0日14时30分,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解放街万盛花园门口路段处由北向南横过解放街时,与沿解放街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14岁的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王某、满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满某负同等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