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11时09分许,胡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轿车,在大武口区游艺街与文明路交叉路口掉头时,与沿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朱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