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14时48分许,闫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游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武口区鸣沙路与游艺西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游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何某驾驶的宁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闫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闫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负全部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