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8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塘巷交叉路口,遇信号灯为黄灯时通过路口,与韩某某驾驶电动车沿南塘巷永安巷路口由东向西闯红灯通过时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又与后方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在永安巷与南塘巷路口东向西方向还为红灯的情况下,陈某某却驾驶着电动车一点一点地向前挪动。在看到道路上车辆渐渐减少时,便抱着侥幸心理闯红灯通过。与此同时,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永安巷由北向南在快速行驶至南塘巷时,路口信号灯已经变为黄灯,而陈某某并未停车等待,反而加速直冲路口。此时,韩某某闯红灯已经行驶至道路中央,看到陈某某的车辆快速驶来时,韩某某紧急刹车,将电动车停在道路中央。陈某某虽猛打方向急踩刹车,终因车速较快,在刹车过程中发生偏移,与闯红灯停在路中央的韩某某发生碰撞。好在韩某某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未受到伤害。
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无论“闯红灯”还是“闯黄灯”,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切莫贪图一时之快,心存侥幸,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银川交警兴庆区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