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8时57分,纪某某驾驶宁A3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灵武市绿洲苑9号楼南侧停车位处由南向北倒车时,车辆右后侧与沿9号楼南侧道路由西向东驶来的高某某驾驶的宁A3X***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纪某某在倒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观察周围情况,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高某某当时因低头查看手机,未能留意前方车辆的倒车动态,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需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引用:当事人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次要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