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21时21分许,满某驾驶宁B号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武口区朝阳东街海华饭店门口处时,与沿朝阳街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任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任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任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