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日17时04分,张某驾驶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建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武口区建设西街与鸣沙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步行过道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