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日16时46分,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灵武市健康路与富兴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未及时观察直行电动车,车辆头部与杨某某电动车的左侧发生直接碰撞。碰撞瞬间,杨某某上身及面部撞向车辆引擎盖,随后头部及身体因惯性倒地,造成多处受伤。同时,监控画面中可以清晰看到,杨某某的头盔悬挂在电动车上并未佩戴。
最终,事故认定当事人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