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11时40分,李某驾驶宁B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与星光大道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的宁B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在道路上需要转弯时,应当时刻观察周边车况、路况,减速慢行,注意避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切勿抢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转弯。(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