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15时29分许,马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党校门口处时,与沿党校门口人行横道由西向东的翟某推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翟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翟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无论路口是否有交通信号灯,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都应当降低车速,观察路口情况,时刻提防突然出现的行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