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12时43分许,罗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大武口区文明北路好想来门口路段处由南向北左转弯穿越文明路时,与沿文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唐某驾驶的宁B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唐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