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15时04分,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宁C005***的电动自行车,沿灵武市西湖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西湖街与富源巷交叉路口处时,车辆前部与正沿西湖街由北向南行至富源巷路口转弯的卢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撞,造成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王某某一直在西湖街上逆行至路口处车速很快,发现卢某某转弯时已来不及刹车,最终迎面撞上。所幸两人都正确佩戴了头盔,卢某某仅因身体碰撞造成轻微损伤。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卢某某无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