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9日16时30分许,段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大武口区永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乐南路朝阳小区门口路段时,在车辆掉头过程中,未避让同向正常行驶车辆,与浮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浮某受伤,其衣物、鞋子受损,双方车辆均出现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段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掉头时,妨碍了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最终认定:段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浮某无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机动车在道路允许掉头的路段掉头时,驾驶人务必提前观察道路前后车辆、行人通行情况,减速慢行、仔细瞭望,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掉头操作。掉头过程中严禁妨碍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