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7时27分许,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与环湖路交叉路口,胡某娟驾驶京B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环湖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路口实施右转弯时,与沿山水大道由西向东直行的闫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又与同方向直行苏某驾驶的宁B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再次相撞,事故造成胡某娟受伤,三辆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胡某娟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闫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苏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
交警提示:通过路口时,转弯机动车应当礼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驾驶人行经交叉路口要提前减速,仔细观察路口车辆通行状态,严格遵守通行规则,不争抢、不抢行,谨慎预判路况,守住安全底线,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