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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交警曝光五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2-04-21 23:28:56   
2022-04-21 23:28:56    来源:银川交警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2年4月4日22时50分,任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福州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未来城地下车库西门口非机动车道内时,与郑某某宁A01XXX号小型客车沿福州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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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当事人任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未实行右侧通行,当事人郑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当事人任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郑某某负同等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15日01时06分,王某某驾驶宁AY1XXX号小型汽车,沿贺兰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民族街交叉路口处,与前方同车道内在此等待信号灯放行的吴某某驾驶的宁A46XXX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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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方同车道内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2年4月6日14时30分许,胡某某驾驶宁A28XXX号小型轿车,沿民族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东湖苑小区南侧通道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遇马某某驾驶宁AR5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民族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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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胡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马某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当事人胡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2年4月13日14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宁AX2XX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金波南街与宝湖路交叉路口向北50米路段处向南左转弯时,遇马某某驾驶宁ADK1XXX号轻型栏板货车,沿金波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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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由辅路进入主路,未礼让在主路行驶的机动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22日22时20分许,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V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110(京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53公里150米处路段时,车辆右前侧与其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孙某某驾驶的山工牌装载机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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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当事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银川交警)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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