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4月12日02时25分,杜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EU***号小型轿车沿警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丰宾馆门口附近路段处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查路检的固原市原州区交警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杜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杜鑫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4月14日00时05分,文某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79***号小型轿车沿西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城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处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查路检的固原市原州区交警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
文某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对文某华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文某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拟对文某华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建议对文某华处以罚款二千二百元。(固原交警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