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厅交警总队梳理了近期全区查处的7起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2年5月18日0时许,买某驾驶宁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银川市贺兰县丰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立交桥桥洞出口时,与限高杆碰撞,造成限高杆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买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买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2年4月17日6时许,董某驾驶宁B号牌轻型货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乡北侧农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武口乡北侧农田路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邢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董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当事人邢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且行驶最高时速超过四十公里。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董某、邢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2年4月6日9时许,王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姚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崇圆路路口处左转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朱某某驾驶的宁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后此路口东南角监控设备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监控设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朱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2年5月11日8时许,赵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乐东路路段处横过道路时,与沿西环路由北向南直行的史某某驾驶的宁B号牌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赵某某违反非机动车横过道路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史某某违反机动车行驶未确保安全之规定,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赵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史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22年5月2日17时许,田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三道井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驶出道路发生翻滚,造成田某某及乘车人田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驾驶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道路情况判断不准,对车辆操作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所驾车辆驶出道路发生翻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田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田某、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六
★简要案情:2022年4月26日9时许,马某某驾驶宁D号牌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躲避兔子时,与道路北侧的树木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马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马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七
★简要案情:2022年4月29日15时许,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宁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宁县恩和派出所门前路段处占道行驶时,与相向行驶的由顾某驾驶的皖A号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处占道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何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顾某无过错。(宁夏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