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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交警曝光多起典型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案例
2022-07-05 22:44:33   
2022-07-05 22:44:33    来源: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为切实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降低行车安全隐患,全力做好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近期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进行曝光。

  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2年6月22日00时许,张某明驾驶灰色的宁CL9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青铜峡市汉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贺兰雪公司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吹气检测,结果为8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张某明血样进行鉴定,张某明血液样本中检查出乙醇含量97.6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案件移交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主要违法行为:驾驶小型面包车超过核定载客20%以上

  ★简要违法情况:2022年7月3日18时许,夏某林驾驶宁CG9XXX牌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0人,超员率25%,在中大公路(青铜峡)6公里400米处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依法给予夏某林罚款200元,记分3分。

  事故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2年6月4日16时许,高某学驾驶宁AH4X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岸一品小区东侧自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岸小区东门道路时,与赵某彬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乘坐人黄某),沿金岸一品东门道路南侧由东向西行驶该处相撞,造成赵某彬、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高某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赵某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高某学、赵某彬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黄某系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2年6月4日16时许,王某平驾驶“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沿利民街(青铜峡)由东向西行驶海舟火爆鱿鱼吧烧烤店路段处,与牛某山驾驶“泽兴”牌电动三轮车,沿利民街同方向行驶至该处追尾相撞,造成王某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王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王某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牛某山不承担事故责任。

  有些交通参与者漠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为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7月5日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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