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固原交警四大队曝光近期三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50分,马某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易镇上马泉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寨隆线88km+20m处右转弯时,与沿寨隆线由东向西的冯某芳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宁DLM**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贵、冯某芳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马某贵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
当事人冯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责任划分:当事人马某贵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冯某芳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2年7月1日21时,罗某芳驾驶春彭牌三轮电动车,沿东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原州区开城镇街道路段处横过机动车道时,与沿东灵线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波(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宁DT7**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罗某芳、李某波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罗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责任划分:当事人罗某芳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波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20分,马某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长江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张易镇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兴张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张易镇兴张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伟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宁DX8**6号轻型栏板货车,造成马某科、马某伟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马某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当事人马某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责任划分:当事人马某科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伟负次要责任。(固原交警四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