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日3时许,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有人酒后驾车。石嘴山市交通警察分局隆湖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派出所对驾驶人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结果为154.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在核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曹某仅持有E照驾驶证,无驾驶小型轿车资质,并且驾驶证还过了有效期。最终认定曹某实施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曹某称5月1日20时许,其和妻子去亲戚家吃饭,期间曹某喝了4瓶啤酒、五六杯白酒。5月2日凌晨两人回家,开始由曹某妻子驾车,途中两人发生口角,曹某妻子下车离开。曹某明知自己的驾驶证开不了小型汽车,酒后更不能开车,但因当时情绪激动,并且在酒精的作用下,抱着侥幸心理就驾车上路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曹某面临的处罚如下:曹某持“E”类型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因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等待他的还有刑事处罚。(石嘴山市交通警察分局隆湖交警大队 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