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00时许,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西吉县步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口时,遇前方交警查车,便掉头由北向南行驶。后发现前方又有交警拦截,便加速驶离冲卡而过。行驶至步行街与吉强街路口时,见四下无人,便将车辆迅速停在右侧路沿石上,随即弃车逃跑,后被巡逻交警抓获。
马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经交警耐心劝说以及朋友现场劝解后才完成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马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5月15日,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以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西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酒精含量121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涉嫌刑事犯罪。且符合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2024年5月21日,西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西吉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