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坐在副驾驶,并没有开车,怎么会犯罪?”嫌疑人发出了“灵魂疑问”。
“你虽然没有开车,但是却构成犯罪了。你明知他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给醉酒的人驾驶,这种情况下,借给或将车交由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人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中卫市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两起没有驾驶行为的“特殊”危险驾驶犯罪,现予以曝光。
案例一
赵某和张某等人饮酒后,张某明知赵某饮酒,仍将其机动车交由赵某驾驶。后赵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5mg/100ml,经人民法院宣判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张某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二
牛某和苗某在牛某家饮酒后,苗某在明知牛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机动车交由牛某驾驶。后牛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3mg/100ml,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92mg/100ml,均涉嫌危险驾驶罪,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交警提醒: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不仅仅局限于实际驾驶车辆的人,对于明知他人可能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情况下,提供帮助或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而受到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不仅要做到自己不酒后驾车,也要避免上述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行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常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