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1日00时36分,吴忠闪电骑警队联合吴忠交管二大队在城区路段开展夜查夜检,对号牌为宁CNF***号白色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7mg/100ml,朱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朱某某与两个朋友聚餐时喝了酒,过程中一个朋友的宁CNF***号白色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堵住了其他车辆,因其朋友已喝醉酒,朱某某觉得自己没有喝多,心存侥幸起身帮朋友挪车,在此过程中被交警查获。
在进一步核查驾驶员信息时,交警发现朱某某在2024年4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部门查处,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朱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一次酒驾,终身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不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第二次饮酒后驾驶被查获均属于“二次饮酒”。(吴忠交管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