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23时28分许,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红旗路与启元路路口向南50米处开展夜查行动时,对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拦截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许某某在2024年4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宁交警处罚,此次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许某某承认,当天晚上其和朋友聚餐时喝了酒,心存侥幸,觉得这么晚了应该不会有交警查车,便开车上路,没想到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许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永宁交警提醒: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无论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都属于“二次酒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