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是一种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通行过程中,超载常常会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侧翻、制动距离延长等危险,遇紧急情况根本无法及时避险,同时也会增加路面桥梁破损、垮塌风险,一旦引发交通事故,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针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永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超载查处行动,查获两起超载违法行为。

11月11日,驾驶员蒋某某驾驶蒙L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永宁县三沙源,因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驾驶员蒋某某处以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11月11日,驾驶员李某某驾驶宁A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永宁县三沙源,因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驾驶员李某某处以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