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以为逃离现场后,就能躲过处罚。”马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行为后悔莫及。
2025年12月25日,无驾驶证的马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从吴忠市红寺堡区团结村出发,前往内蒙古务工。在行驶至红寺堡区罗山路与金水街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因违规借道超车,与同向正常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马某犹豫了片刻,便加速驶离了事故现场。
张某随即报警,红寺堡交管大队民警海登鹏接警后带领组员迅速赶赴现场,通过勘查事故痕迹、询问当事人张某,初步掌握了事故概况与嫌疑车辆特征。为尽快锁定嫌疑人,民警第一时间调取了路口及周边路段监控录像,锁定了嫌疑车辆及驾驶人马某,发现其已驶离红寺堡辖区。随后,民警电话联系马某,劝说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料,马某接通电话后以“开车不方便接打电话”为由匆匆挂断电话。此后数日,办案民警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马某,同时专程前往其家中,与家属耐心沟通,详细说明逃逸行为的法律后果,联合家属开展思想劝说工作。但马某始终以“工作繁忙、无法请假”等借口推脱,随后更是删除了民警的联系方式。2026年1月26日,海登鹏再次登门,通过马某的妻子与远在内蒙古的马某取得了联系。即便面对民警释法与家属劝说,马某仍态度坚决,执意拒绝配合办案。
为维护法律尊严,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红寺堡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张浩组织民辅警分析研判,结合车辆轨迹与马某务工线索,最终锁定马某踪迹。1月27日,副大队长张浩带队立即驱车前往,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某企业工厂内成功将马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马某对自己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及拒不配合调查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马某作出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红寺堡交管大队 周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