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4日10时许,杨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S201省道盐池县段1公里51米处时,被盐池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杨某某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6日14时44分,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C牌中型罐式货车,行驶至S307省道高青线盐池县段12公里357米处时,被盐池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准驾不符:是指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车型不相符的行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九条第4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盐池县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