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23时23分许,周某驾驶浙J号牌灰黑色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武口区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街清华苑门口路段时,执勤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随即示意车辆靠边接受检查。

民警靠近车辆后,明显闻到驾驶人身上散发着酒味,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周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4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随后民警依法将周某带回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经周某本人供述,其当日18时许饮用一瓶500ml啤酒,自认为间隔4小时酒精已经代谢完毕,心存侥幸骑摩托车上路,同时图省事未佩戴安全头盔,双重交通违法行为叠加,最终被交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十九)项之规定,罚款伍拾元。
广大交通参与者应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全程戴好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安全、守法出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