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日13时16分,朱某某驾驶无号牌雅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盐池县紫都学府北门口通道由南向北驶入振远街时,与孙某某驾驶无号牌绿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振远街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朱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未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挂牌,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6年8月1日12时00分,左某某驾驶宁A****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鼓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振远街交叉路口处,与沿振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的冯某某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左某某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道的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左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盐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