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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车辆遇上超速直行车辆,谁的责任?
   

  2025年2月27日7时47分许,王某驾驶宁BUXXX2号小型轿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华钢铁厂门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惠农区滨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刘某驾驶的宁AXXXX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刘某、王某受伤,路旁树木、兴化钢铁厂西南角道口警示柱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处左转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且左转弯时未让对向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路口时对道路环境观察不够且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之规定;

  王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石嘴山市河滨交警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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