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2020年10月5日10时30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宁C牌的小型客车,沿惠北巷与福州路口向西200米道路北侧停车场出口由北向南驶出停车场穿越惠北巷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时,遇吴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惠北巷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此,小型轿车的车头右侧与电动车的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链接: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责任划分:
当事人陈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吴某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
出门在外,请广大驾驶员谨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有序出行,时刻牢记离家最近的路是安全的路。(金凤区交警一大队 吴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