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4日上午10时22分,苏某某驾驶小轿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利红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利通区利红街与新民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新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稳定性和安全性较差,平衡系数较低,驾驶人员身体无遮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车人员头部会首先着地,极易造成头部受伤甚至导致死亡。为了自身安全,驾驶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小心驾驶。(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