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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造成事故,负全责!
2023-11-08 22:09:30   
2023-11-08 22:09:30    来源:宁夏新闻网

  2023年9月5日13时41分许,张某宇(15岁,监护人张某兵,系其父亲)驾驶宁DA****0号二轮电动车沿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街与南城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段处时摔倒,后与步行的陈某兵(环卫工人)相撞,造成陈某兵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宇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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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宇未年满16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张皓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及《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宇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兵无责任。(固原交警二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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