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二大队民警执行一起由贺兰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危险驾驶案件。
2023年9月1日00时47分许,陈某驾驶宁A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四十里店路段处时,与正常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宁B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人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后经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二大队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经传唤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已执行判决,判处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逆行发生事故,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高速交警提示:高速路上车速非常快,酒驾逆向行驶是一件极度危险的事情,无异于驾着车辆迎面撞击正常行驶的车辆。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高速交警二大队 刘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