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7时33分许,王某某驾驶宁AD5***号小型轿车,沿灵武市学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嘉源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车前部与沿嘉源街与学苑路路口南侧斑马线由东向西逆向驶来的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发生刮撞,造成马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在驾驶车辆右转弯时,一定要提前踩刹车,确保安全后再完成转弯动作。非机动车骑行人要做好保护措施,提前减速,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