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17时49分许,王某某驾驶两轮自行车,沿贺兰意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贺兰意湖路与习岗街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绿灯时正常行驶的沙某某驾驶宁A*****号牌中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当事人王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沙某某在通过十字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并观察周围路况,承担次要责任。
贺兰交警提示:行人、车辆在通过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路口信号灯指示变化,牢记“红灯停绿灯行”的通行规则,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切勿闯红灯通过路口。(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马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