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灵武市中兴街由南向北行驶到南薰路路口处,闯红灯通过时,与绿灯情况下正常左转的石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从监控画面上,王某某在即将到达路口处,根本没有减速停车,甚至是加速借道无视红灯的情况下想通过路口,但此时对向正常左转的车辆没有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而是选择了转小弯来通过路口。当王某某看到对向车辆时,此时刹车已经距离黑色SUV不足5米,根本来不及避让,王某某骑车径直地冲向了黑色SUV右前部,身体腾空飞起,旋转后重重地砸在车前盖,翻滚到地面。电动车零件碎片散落一地。
经事故调查,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经交岔路口时超速行驶,且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经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责任认定如下: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