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10时07分,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吴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街与吴灵路路口处时,与沿迎宾街由南向北行驶马某驾驶的宁CF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马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吴忠交警提醒:与汽车相比,非机动车没有金属外壳保护,两者之间发生事故,受伤更重的一定是非机动车一方。希望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争、抢、闯,只会给自己带来危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吴忠交管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