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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提袋过马路,竟“网住”一辆电动摩托车……
2024-10-23 20:55:12   
2024-10-23 20:55:12    来源:宁夏新闻网

 

  2024年10月20日19时05分,马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吴忠市利通区朔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通区朔方路北湖花园B区南门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马某某受伤,孙某某手提的物品及马某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监控视频调查发现,孙某某与老伴两人共同提着一袋物品横穿马路,当二人走到路中间时,马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利通区朔方路由东向西疾驰而来。孙某某老伴观察到车辆驶来便停下脚步,而孙某某并未发觉;当马某某注意到前方行人时,已来不及减速避让,随即与二人手中物品相撞,后将孙某某拖倒在地。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吴忠交管二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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