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16时36分许,胡某某沿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路段步行时,突然沿路段由西向东跑步通过非机动车道,恰遇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俞某某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胡某某本想沿着凤凰北街人行道走到路边乘坐公交车,才行走至一半,看到想搭乘的公交车驶入站点。胡某某一时心急,头也不回地向公交车站猛冲,此时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俞某某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胡某某结结实实地撞上了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三人瞬间撞飞出去。许某某和俞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重摔在地,满脸是血,受伤严重。
当事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在通过道路时,应当观察来车情况,确保安全后再通过;骑行电动自行车请牢记佩戴安全头盔,保护头部安全。(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