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18时45分许,刘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街与永乐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朝阳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赵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事故常常伴随着违法行为发生,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驾驶员在转弯时应减速慢行,加强观察,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过。(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